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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门面房出租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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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后勤服务中心     作者:周和兴

发表日期:2026-06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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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

为规范学校后勤经营性门面房出租管理工作,盘活学校国有资产,保障国有资产安全、保值增值,维护校园正常教学、生活与治安秩序,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与义务,防范租赁经营风险,依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及学校国有资产、后勤管理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适用范围

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产权所有、由后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校园内经营性门面房、临街商铺、配套经营性场地及附属设施的出租、经营、日常监管及退出等全部工作。所有承租本校后勤门面房的单位、个体工商户及个人(以下统称“承租方”),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。

第三条管理原则

坚持“统一管理、公开透明、规范有序、安全可控、服务师生、保值增值”的原则。严格把控经营业态,优先保障师生日常服务需求,严禁违规经营、无序经营,兼顾资产效益与校园育人环境,实现国有资产规范化、精细化、长效化管理。

第四条经营定位

后勤门面房租赁经营以服务师生、保障校园配套服务为核心,严禁从事影响校园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。学校根据校园整体规划、功能布局及师生需求,统一划定各门面房经营业态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

第五条管理主体

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统筹推进门面房出租管理各项工作。后勤资产管理服务部为门面房出租日常管理责任部门,负责租赁全流程落地执行。

第六条管理职责

负责门面房摸底统计、房源建档、招租组合同初审、日常巡查、安全监管、租金催缴、续租退租办理、设施维护、师生投诉处理、校园秩序维护、纠纷协调及租赁档案归集等全流程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三章 出租准入与审批管理

第七条出租条件

门面房出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房屋产权清晰,归学校所有;房屋结构安全、消防达标、设施完好,符合经营性使用标准;符合校园整体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,不影响教学科研及校园环境;无权属纠纷、抵押查封等限制出租情形。存在安全隐患、待修缮、待拆迁改造及校园规划调整范围内的门面房,一律不得对外出租。

第八条承租方准入条件

1. 遵纪守法、诚信经营,无违法违规经营、失信违约、安全生产不良记录。

2. 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匹配的资质、资金、经营能力及从业人员,特种行业需持有对应合法经营许可证件。

3. 认同学校管理规定,自愿服从校园统一管理,严格遵守安全、卫生、秩序及业态管控要求。

4.无过往承租本校门面房违约、违规经营、拖欠费用等不良记录。

第九条禁止经营业态

严禁经营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、低俗色情、棋牌赌博、网吧、KTV、酒吧等影响校园安全及育人环境的项目;严禁经营高噪音、高污染、高异味、扰民类项目;严禁从事校外培训机构、违规餐饮、三无产品销售、烟草售卖等不符合校园管理规定的经营活动;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经营项目一律不得入驻。

第十条出租审批流程

1. 房源摸排:后勤管理部门对拟出租门面房进行实地核查,明确房屋面积、位置、设施状况、规划业态,建立房源台账。

2.租金评估:国资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租金底价评估,

结合市场行情、房屋区位、校园配套属性,确定合理租金底价,重大租赁项目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。

3.公开招租:除特殊情况经学校专题会议审批外,所有门面房一律采取公开竞价、招投标等公开方式招租,坚持价高者得、择优遴选原则,全程公开透明、留存备案。

4.资格审核:对报名承租方资质、经营方案、信用记录进行严格审核,筛选符合准入条件的承租方参与竞价。

5. 审批备案:根据招租结果拟定租赁方案,按学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,审批通过后公示招租结果,公示无异议后启动合同签订流程。

第四章 租赁合同管理

第十一条合同签订规范

所有门面房租赁必须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,统一使用市财局规范合同文本,严禁口头约定、私下协议。合同须明确租赁双方主体信息、房屋位置面积、经营业态、租赁期限、租金标准、缴费方式、保证金条款、设施维护责任、安全责任、双方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、合同终止与解除、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。

第十二条租赁期限

门面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。校园规划调整、房屋修缮等特殊情况,可签订短期临时租赁协议。

第十三条履约保证金

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,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。保证金标准根据门面房规模、经营类型核定,主要用于抵扣拖欠租金、水电费、违约金、房屋损坏赔偿及清理欠费等费用。租赁期满,承租方无违约、无欠费、房屋设施完好的,无息退还保证金;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,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。

第十四条合同备案与变更

租赁合同签订后,须及时报送后勤、资产、财务、审计部门备案,建立合同台账,全程跟踪履约情况。租赁期间,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、转租、分租、转借房屋;确需变更经营内容或调整经营方式的,须书面申请,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,并签订

补充协议,未经批准的变更行为一律无效,视为违约。

第十五条合同终止

合同期满自动终止。租赁期内承租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,学校可依法提前解除合同,收回门面房,不予退还保证金。

第五章 租金与财务管理

第十六条租金标准核定

租金标准以第三方评估底价为基础,结合公开招租竞价结果确定,做到公平公正、贴合市场、保值增值。

第十七条费用缴纳要求

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足额缴纳租金、水电费、物业费等相关费用。后勤管理部门在租金到期前3个工作日向承租方发送书面催缴通知,做好签收记录;承租方逾期缴费的,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,逾期超过15日的,视为严重违约,学校有权解除合同、收回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。所有租赁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账户,实行统一核算、专款专用,严禁私设小金库、坐收坐支。

第十八条费用减免管理

除国家政策、上级部门统一要求或学校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减免情形外,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减免、缓收、抵扣租金。确需减免的,须由承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经多部门联合审核、学校审批后,方可执行减免政策,全程留存审批档案。

第六章 日常经营与安全管理

第十九条经营规范管理

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审批业态及经营范围合法合规经营,亮证经营、诚信经营,自觉接受学校各部门监督管理。经营过程中不得占道经营、超范围经营,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、改动水电管线、改变房屋用途,不得设置户外违规广告、影响校园整体风貌。如需进行小型装修、设施改造,须提前提交施工方案,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,施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

第二十条环境卫生管理

承租方负责经营区域内及门前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清洁,保持场

地干净整洁、无杂物堆积、无卫生死角,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。经营产生的垃圾须定点规范投放,饮食类经营项目须配备合格油烟净化、污水处理设施,杜绝油烟扰民、污水乱排现象,维护校园整洁环境。

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

承租方是经营区域安全生产、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,须严格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,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,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,严禁堵塞消防通道、损坏消防设施。承租方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,配备足额有效的消防器材,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,主动配合学校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校园秩序管理

承租方及从业人员须自觉遵守校园门禁、作息、治安管理规定,文明服务、诚信经营,不得与师生发生纠纷冲突,不得从事扰乱校园秩序、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。经营期间严控营业时间、经营噪音,避免影响师生教学与休息。

第七章 转租、退租与资产管理

第二十三条转租管理规定

门面房严禁擅自转租、分租、转借、抵押、入股合作经营。未经学校书面同意,承租方私自转让、转租房屋的,学校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,无偿收回门面房,没收履约保证金,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,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。

第二十四条到期退租流程

租赁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后,承租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清空个人物品、清理经营垃圾,恢复房屋原貌,保持设施完好、场地整洁,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完成房屋、设施、水电计量验收。验收合格、结清全部费用后,办理退租手续,退还履约保证金;若房屋设施出现人为损坏、场地脏乱或存在欠费情况,承租方须足额赔偿、补缴费用。逾期未搬离的,视为自动放弃遗留物品所有权,学校有权自行清理,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。

第二十五条资产维护管理

学校负责门面房主体结构、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;承租方负责经营区域内自有设施、水电终端设备的维护维修,因承租方使用不当、违规操作造成房屋、设施损坏的,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维修及赔偿责任。后勤资产管理服务部建立门面房资产台账,定期开展资产盘点、状况核查,全程跟踪资产使用情况,确保国有资产完好无损。

第八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

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检查

后勤管理部门联合保卫、资产、审计、计财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,定期对门面房经营合规性、安全生产、环境卫生、合同履约、费用缴纳等情况开展检查,建立巡查台账,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,限期闭环整改。畅通师生投诉渠道,及时处置师生反映的经营乱象、服务问题。

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评价

学校建立承租方年度考核机制,从合规经营、安全管理、环境卫生、服务口碑、履约情况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评。考核结果作为续租、评优、资格准入的重要依据,考核优秀的承租方可优先获得重新招租资格,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租,纳入校园租赁失信名单,限制后续参与学校门面房招租。

第二十八条承租方违约责任

承租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有权责令限期整改、通报批评、扣除保证金、解除合同、收回门面房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:超范围、违规经营的;擅自转租、改造房屋、改变房屋用途的;拖欠租金及各类费用的;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;环境卫生脏乱差、严重扰民的;扰乱校园秩序、损害学校声誉的;违反合同约定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。

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责任追究

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在门面房出租管理工作中,存在徇私舞弊、暗箱操作、违规审批、擅自减免费用、监管缺位、弄虚作假、侵占租赁收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,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,依法追偿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九章 附 则

第三十条办法解释权

本办法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后勤服务中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6年6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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